1、问:我国政府对于免疫规划工作有哪些重要的方针政策?
答:1978年,我国政府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全球实施的扩大免疫规划(EPI),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计划免疫概念,要求在全国内普遍实行计划免疫。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实施,并于2004年做了最新修订,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在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中的职责。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及机构的职责,规范了预防接种行为。
2007年,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这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在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全国范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6种扩大到14种,预防的传染病由7种增至15种。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以及提供公平、均等的卫生服务理念。
2、问:目前常用的疫苗有哪些?
答: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我省常规免疫的第一类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儿童型)、麻风(或麻疹)疫苗、麻腮风(或麻腮/麻疹)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流脑A群和A+C群多糖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适龄儿童在全省任何接种门诊接种上述疫苗,家长不需要交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需要自费接种,家长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种。这类疫苗包括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Hib)、水痘疫苗、肺炎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
3、问:预防接种相关部门和机构如何向公众提供规范科学的免疫接种服务?
答:接种单位是预防接种工作的直接实施者,要承担责任范围内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其先决条件就是应当具备资质。预防接种单位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符合疫苗储运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保管制度这三项基本条件,并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和明确责任区域,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卫生部相关工作规范,将第一类疫苗全程冷链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并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疫苗的质量安全管理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所有疫苗,在研发阶段经过大量实验,证明对人体安全有效,才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都有严格的质控措施;成品经过严格的检验,并经国家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上市销售,都是安全和有效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儿童入托入学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并配合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以确保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4、问: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怎么办?
答: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概率很低。接种单位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如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可以向接种单位或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如经过县级以上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或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将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进行补偿。
5、问:对于预防接种,公民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主动或主动带适龄儿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及时接种第一类疫苗。这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均提到的有关内容,体现了家庭负有主动为孩子获得免疫接种的责任,也体现了预防疾病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参与。